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要求,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民办高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高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推进党的伟大工程建设,把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确保新党员质量,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统筹协调好党内党外组织发展工作,做好优秀青年教师的发展规划,主动帮助引导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和海外留学归国教师向党组织靠拢,及时把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青年教师吸收入党。
第一章入党申请
第五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通过团组织生活、党课、新生军训、个别谈心等活动,向大学生宣传党章、党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重要会议精神,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指导写入党申请书。
第六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申请书进行严格审核。凡申请入党者,应为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由本人向学校工作、学习所在部门党组织正式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明确表示入党意愿,结合自己的学习和经历,汇报学习党章及对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宗旨的认识,尤其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认识,以及思想入党的成熟过程及入党动机;学习党的历史和时事,了解近期党的重要会议精神,政治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汇报本人专业学习、工作、服务群众、社会公益活动情况;汇报本人主要优缺点、获各种荣誉和奖励情况;以对党忠诚为原则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校外表现等需要说明的问题,格式上应当以“入党申请书”为标题、抬头应有对党组织的称谓、落款应有本人署名和日期。填写《入党申请书》须使用钢笔或水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字迹清晰、工整,内容上要有时代性、针对性。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表达组织的重视和关心,肯定和鼓励其在政治上的进步,按照新形势下党员标准要求,指出其今后努力的方向,指导如何向党组织靠拢,并填写《党支部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表》(表1)。
第七条 党组织应及时掌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优秀教职工,要做到政治上引导、思想上关心、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对于进校前提出过入党申请的师生,党组织要及时给予关心和鼓励,根据入党意愿,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和备案工作,落实培养联系人。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党支部在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后,安排学生入党申请人以学习党章小组的形式开展理论学习;指导教职工入党申请人在党支部关心下自觉学习党的理论,参加有关党课、主题党日活动及完成其他工作任务,启发通过思想汇报和参加党的活动等途径与组织保持联系。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为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进一步端正其入党动机,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满六个月以上、经团组织推优或党组织、党员推荐,并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在大学生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由各二级学院分团委按规定程序向党支部推优;教职工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由本支部内一名及以上正式党员向党支部提出推荐。通过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在申请人中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或者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并填写上报《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备案情况表》(表2)。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二级单位党总支审议核准后,形成《党总支上报校党委入党积极分子备案名单》(表3),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以备案日期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指定党员教师、党员思政辅导员担任培养联系人;对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领导干部、党支部负责人或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培养联系人。对于贡献突出、影响较大的入党申请人,要选择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知识分子中有影响有权威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其培养联系人,提高培养发展质量。
培养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与联系对象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工作,每学期至少开展一到两次。主动、热情、认真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其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向其解释党的纲领和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交流对当前形势任务和中央有关重要精神的看法等,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
(二)督促联系对象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一般情况下,每个季度应当至少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思想,经审阅后交给党支部存档。口头汇报,由培养联系人写出汇报材料,交给党支部。思想汇报必须严肃认真,积极向上,围绕入党主题进行汇报。
(三)每半年负责填写《发展党员培养考察手册》。在深入了解联系对象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的基础上,写清联系对象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入党动机等情况,写明联系对象在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优缺点,提出培养考察建议。
(四)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对联系对象的考察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五)联系对象入党条件比较成熟时,要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其列为发展对象、推荐其到校党校发展对象培训班学习的建议,并协助党支部做好发展其入党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重要党日教育活动、节日庆祝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党组织应重视对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他们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鼓励他们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争创先进,以突出工作业绩创造入党条件。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及时安排积极分子进二级学院党校参加集中培训,加强党性教育和锻炼,进行经常性的培养考察。通过对工作、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和党性观念、群众观念。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提出考察意见。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后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
各二级单位党总支要充分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充分审议,并形成《党总支上报校党委发展对象备案名单》(表4),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其备案时间为确立发展对象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协调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及时安排发展对象进校党校参加集中培训。重点培训学习党章、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党的纪律条例、党员条件、党内生活制度、当前党中央重要会议精神等;发展对象入党培训有效期一年。
第十四条 为保证发展党员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每年年底,各二级单位党总支在总结当年发展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发展对象的表现状况,对照党员标准,制定下一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支部在逐个分析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报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核。
(ニ)各二级单位党总支负责对各党支部的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进行初审,经研究分析、调整反馈,在与党支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填写《党总支年度发展计划登记表》(表5),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三)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发展工作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全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整体要求和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情况加以调控,提出调整意见。
(四)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经校党委会审议后报上级职能部门审批。
(五)年度发展计划经上级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反馈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并负责协调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政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并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审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的历史情况;对党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关键时刻、重大事件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注重通过谈话等途径掌握发展对象的社会表现情况;直系亲属、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联系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召开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外调等。
第十六条 函调和直接派人外调。
(一)外调的具体做法:
(1)函调一律使用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信》(表6)和《政审登记表》(表7)。
1.凡函调能解决的政审,一般不直接派人外调。直接派人外调应由本单位党组织的两名正式党员作为调查人持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前往外调单位党委组织部门调查。外调材料要求用钢笔、水笔书写或打印,标题上有我校发展对象的姓名和外调对象姓名及关系,落款处有陈述人和调查人的亲笔签名并注明调查日期,须盖有外调对象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方为有效。
(二)外调的对象:
(1)外调对象一般是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主要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父母已去世的一方可不外调(本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养父母、亲生父母都健在,都属政审范围;父母离婚,其中一方不与子女(发展对象)在一起,长期没联系,且没有可联系方式,以学生(发展对象)本人叙述为主;父母一方是外国人或是长期在国(境)外、不便于外调的,由本人作书面的汇报和承诺。发展对象兄弟、姐妹、岳父母不属政审范围。
(2)发展对象进校前有其他主要工作经历的,要调查发展对象在原单位的表现情况。发展对象一些难以调查的本人历史,以本人书面承诺为主,写上有关阶段的主要情况,出现后果,本人负责。
(3)外调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外调应发至其单位党委或单位主管部门党委;如果外调对象已退休的,根据其单位实际情况,外调一般仍然可发原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发至居住地街道党工委。
(4)目前大学生的父母亲都是60后出生的,外调不需要调查其“文革”期间的表现。
(5)发展对象的政审工作应由其所在二级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开展。有关发展对象的政审材料主要由党支部委员、党总支委员掌握,并注意保密纪律。
(6)发展党员政审材料有效期一年。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政审通过后,应当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座谈会,填写接收预备党员座谈会记录(表8),并由二级学院党总支进行公示,并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来访(电、函)情况登记及公示结果情况(表9)。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和程序:
(一)公示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注明公示单位党总支名称、期限(五个工作日)、联系方式等。公示一般以布告形式张贴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的办公楼、教室,宿舍楼等地方,也可在网上公示。多人同时发展时,可一次公示。
(二)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党组织应指派专人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结论。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第十八条 党组织在为发展对象履行入党手续时,一般由党支部汇总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和考察情况,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党总支,经党总支集体讨论通过后填写《党总支报党委发展对象预审登记表》(表10),再连同发展对象的预审材料一并报校党委预审。校党委预审后由组织部签发《党委组织部预审反馈表(发党总支)》(表11),并随着入党志愿书下发党总支。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经预审同意后,由党支部为其履行入党手续。其内容包括:在党支部安排谈话和指导下,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专人谈话;上级党组织批准;进入预备期考察。
第二十条 入党介绍人由本单位党支部的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入党介绍人由党支部指定,一般可指定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个人经历、现实表现以及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向发展对象介绍和讲解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实事求是地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并指导其改正。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在“入党介绍人的意见”一栏中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入党志愿和介绍人意见要体现时代性和针对性。
(四)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上负责任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入党介绍人还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其克服缺点、提高觉悟,督促接受组织考察,用党员的模范作用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在下发《入党志愿书》的同时,应与发展对象谈话,将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作详细的说明,进一步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培养考察材料及其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入党志愿书中入党志愿等内容,应当先写成草表后经党支部审核同意后填入;经支委会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入党志愿书中简历从小学阶段起填写。入党志愿内容要有时代性、针对性,不能把入党申请书照搬进入入党志愿。填写入党志愿书必须是各负其责,申请人、介绍人、谈话人、党支部、党总支分别填写各自内容,不得代替填写。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全体党员必须参加,如果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没有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实际出席的正式党员只有2人,不到组成党支部最低人数,会议无效。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有关问题。
(二)二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意见。
(三)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等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充分发表意见,进行深入的讨论。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12、表13)。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在支部大会投票表决中,入党介绍人不允许投反对票、弃权票。
(六)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的决议。支部决议内容主要包括:对发展对象的基本评价(包括政治觉悟、入党动机、现实表现、主要优缺点和努力方向等),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结论,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包括会议出席情况和表决情况)。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悬挂党旗。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发展对象时,必须按规定逐个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一般一次不超过四名。同一次支部大会,一名正式党员不宜同时担任多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被讨论接收的预备党员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全过程;接收预备党员审批大会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填写党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会议记录(表14)进入个人入党材料。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党支部要当天及时将决议正确地填入其《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内(落款日期必须为支部大会召开之日),并连同其他入党材料及时报本单位党总支审批。
第二十四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通过二级单位党组织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然后将谈话和调查的结果,以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组织汇报。专人谈话有关注意事项:
(一)谈话人的确定:一般由二级单位党总支负责人、党总支委员或组织员谈话。
(二)谈话前的准备工作:详细审阅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的材料,综合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确定谈话内容和方法,拟定谈话提纲。
(三)谈话的内容: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是否有一定的深度;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是否有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对自己缺点和不足的认识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其政治历史和其他方面有无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谈话后要做的工作:一是谈话人向二级学院党总支汇报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意见;二是将谈话的情况和对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整理后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
填写《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的要求:首先写明“受上级党组织指派,与XXX同志进行入党谈话”;其次填写与发展对象谈话的情况(包括谈话的内容,以及发展对象对谈话内容的认识和态度),可简要归纳或引用其原话;再次填写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即通过谈话、审阅入党材料和调查,对其总的印象和评价;最后填写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意见,主要写明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如:“根据党章要求和本人表现,XXX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同意接收其为预备党员。”
第二十五条预备党员上报党委审批时,应填写入党审批汇总表(表15)报党委组织部。党委对报批的预备党员,应当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做好会议讨论记录与会议纪要。党委审批党员,应听取专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做到集体研究,逐个讨论、票决,不能以传阅的方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会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委会后,党委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为一年。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批期限,有关党组织应承担相应过失责任。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结合高校实际,发展对象未来四个月内将毕业或工作变动离校的,一般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发展对象经党委审批成为预备党员后,党支部负责人应及时与预备党员本人进行谈话,提出预备期要求,发给《入党通知书》和《预备党员须知》,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七条 各党总支应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及时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仪式,面向党旗向党宣誓;适时送其参加校党校预备党员培训。党支部半年开展一次预备党员考察评议。党组织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学习培训、布置工作任务及实践锻炼等方式考察预备党员的实际表现,引导加强学习、增强组织观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支部每季度如实填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应当每季度汇报一次思想情况;预备期满时,应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改进入党审批会上提出的不足的情况、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等。《转正申请书》格式上应当以“转正申请书”为标题、抬头为党组织的称谓、落款为本人署名和日期。申请书须本人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水笔书写;预备党员一般在预备期满10天前向党支部提交转正申请。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于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预备党员不发挥党员作用,不参加党的活动或不交纳党费,以及考试作弊或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都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可提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经逐级审核和学校党委批准,在预备期期间即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党支部不得提前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预备期未满前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无效。
第三十条 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本单位党总支和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再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并填写进入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本单位党总支审核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
(二)党支部审查《转正申请书》,召开预备党员转正群众座谈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群众座谈会会议记录(表16);在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
(三)党组织进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填写公示结果情况表(表17);
(四)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的相关材料,形成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并进行支部大会准备工作;
(五)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并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
(六)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预备期间在党组织的培养教育下的收获,特别是按照党的要求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情况,以及对照新时代党员标准存在缺点不足和努力方向;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表现情况,尤其要帮助找准缺点不足和努力方向;
(三)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支部党员对预备党员一年的表现进行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五)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三条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审批预备党员后,填写《党总支上报校党委转正审批汇总表》(表20),并在两个月内(预备党员转正之日起)把转正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材料,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预备党员转正之日起)。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讨论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批期限,有关党组织应承担相应过失责任。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填写《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及时通知下级党组织,并通过党支部向党员颁发转正通知书。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党支部书记应当同被批准转正的党员本人谈话,提出要求,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同时,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转正表决统计结果进党员转正材料(表18、19)等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离校,本人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填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相应栏目并盖章,把在本校预备期期间表现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组织鉴定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政治觉悟、党的组织观念和参加党内教育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和群众基础情况;本人入党时的不足以及改正情况等。本校专科学习期间成为预备党员,升入本校读本科后,由本科单位党组织负责教育考察和转正,专科单位党组织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应届毕业生党员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党员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其入党材料应当直接归入个人人事档案。入党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接收预备党员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综合考察报告、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考察手册、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等,由各二级学院党组织需将其整理装入《ok138cn太阳集团发展党员专用材料袋》后一并归入毕业生人事档案。毕业后三个月内预备期即将到期的预备党员,一般由原单位党组织负责履行转正手续后转出组织关系。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对外单位转入的预备党员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处理此类情况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初审。
(二)经初审同意,由所在党支部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再逐级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民办高校党工委复审。
(三)经市上级复审,由学校党委正式作出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
(四)有关处理决定抄送市民办高校党工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外单位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全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定期巡查督促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
校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指导,组织制订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进行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培训安排,并根据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要配强专职组织员;各二级单位党总支也应根据师生规模和工作需要,配备1-2名兼职组织员,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各学院党总支要重视对组织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组织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大力支持他们开展工作,指导他们提高协调能力和成效,帮助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保证组织员有足够精力投入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不深入实际了解情况,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发展工作中存在人情党员,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做好发展党员的计划、各份备案材料等归档,包括年度发展计划名单、积极分子备案名单、发展对象备案名单、党委会讨论发展审批党员名单、年度发展党员自查工作报告等归档。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ok138cn太阳集团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本工作流程及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